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告
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有關問題的通知
鄂人社發〔2011〕50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77號)文件精神,為了做好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工作,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保障合理的醫療待遇水平,現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醫保。如失業保險參保地與失業前單位職工醫保統籌地區不一致或失業前單位未參加職工醫保的,參加失業前單位所在地的職工醫保。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各地應將全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視同一個參保單位進行管理,其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醫療保險的參保、申報、繳費、變動等手續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率按照所在市州當年單位繳費率和職工個人繳費率之和確定。繳費基數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
四、領取失業保險人員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或領取期滿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停止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將停止為其繳費時間及相關續保辦法等有關信息及時告知其本人。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六、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包括開始享受待遇時間和終止享受待遇時間),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
七、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移的,其職工醫保關系可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剩余期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轉出地標準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
轉出地失業保險基金劃轉的資金繳納轉入地職工醫保費的不足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并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移的也可不轉移醫療保險關系,通過采取異地就醫的辦法解決其醫保待遇問題。
八、各地要高度重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規劃,認真測算,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集中力量辦理好領取失業保險人員參保繳費銜接,各地要抓緊制定適合本地的操作辦法并實施,并做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統計上報工作。
九、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北 省 財 政 廳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